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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婚姻里的经济问题?

时间:2018-01-10 21:30:45  来源:  作者:

彩礼,婚姻里的经济问题

我曾经一段时间,对于法经济学很感兴趣,我一度十分卖力的以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过婚姻问题,我曾经对此可算是乐此不疲,洋洋洒洒地写了好几万字。前几日,有人问我关于彩礼的问题,又记起我对于婚姻的一些想法。任何问题都不会是孤立的,就像彩礼的问题,这里面包含着很多学科的知识。我现在也算有博览群书的兴趣。其实,先有了生活,而后才有了学问,学科更是人为的划分,而非生活使然。


就像彩礼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具有生活气息的问题。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这个问题的确已经源远流长了。人这一辈,重要的事情也就那么几件,出生、结婚、死亡,与出生和死亡相比,结婚是可以省去的,但结婚却是最能体现人的能动性的事情。这种行为的主动性就会将行为人放置到更多的关系网中。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各种关系错综复杂。


在我看来,彩礼首先产生的是经济关系,这是基础。彩礼是财富在家庭以及代际之间的转移。我们都知道,彩礼一般是男方的父母给予女方以及女方家庭聘金、聘礼。这是不同于家庭这个共同体所拥有的共有财产的分割的。支付彩礼,这应该是买卖婚姻的余孽,礼本身体现的就是一种社会关系,尤其是这种关系还是以货币或者能够被货币估价的东西来设立与维护的时候,这种交易的关系事实上也就愈加明朗。尽管我们都不太愿意玷污婚姻的纯洁,但是,我们却不得不为日渐攀升的彩礼负担而无奈。


此外,我还需注意一点,彩礼的给付并不是出于增进感情的目的,很简单,经济行为对感情并不感兴趣,即便是为了感情,人们也会考虑这样的感情会未来带来多少利益,美好的感情至少应该会使人精神愉悦。但给付彩礼的目的性在于缔结婚姻,甚至这种目的性应该还是十分强烈的,至少要使对方撕下情感的伪装,放在是否缔结婚姻两端的砝码就会变成金钱的比拼。今天的社会尤其如此,极速的商品化,将人性之中自私的的基因充分的表现于外。处于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必然需要充分的考虑经济因素在自己今后的婚姻生活能给自己带来什么,而且这些东西又是非常直观的,比考验一个人的人品更有效率。因而,彩礼的多寡在一定是程度上决定着婚姻的缔结。


彩礼强烈的目的性也决定的彩礼与一般的赠与是不同的,我们必须确立这样的规则,即彩礼交付后其所有权并不一定转移,当婚约不能履行时(即婚姻不能缔结时),给付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这实际上就是一个法律问题。这事实上也应该是彩礼的一个法律特征。赠与是所有权转移的原因之一,而彩礼则略显不同,彩礼背后有更复杂的经济动因,社会动因等诸多的因素。当然,彩礼也是在比较正式的场合给付的,这一点也与一般的赠与不同,可以说,正是彩礼的给付才使得缔结婚姻双方的家庭之间的关系构建起来。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得出彩礼给付具有极强的目的性,所有权转移的附条件性,以及彩礼给付形式的正式性。所以,一般认为,只有那些直接为缔结婚姻而给付的较大宗财物才应当被认定为彩礼。如今社会上关于彩礼返还的纠纷也日渐凸显,这也体现了由彩礼维系的维系的婚姻关系的脆弱性,利益是最善变的东西。这就需要规范,必须让彩礼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但是,就目前的规范而言,也只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对其作了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个规定实际上很粗糙的。因为这个规定连其前置性问题都没有解决,即到底什么是彩礼?事实上,在上面的文字里,我一直试图在说明这个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要将彩礼与一般赠与区分开来。


就像我在上文所讲的那样,首先要承认彩礼就是一种经济行为,这样我们才能将其涵射到法律规范之内,对其作出法律层面上的认定。对于彩礼的认定,我们还是要遵循概念与特征教科书式地分析,而后才能认定彩礼。因此才有之后彩礼返还的问题。这就成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法律适用的问题,在进一步说就是对司法解释再解释的问题。


彩礼,实质上就是遮遮掩掩之下的一场交易,与一切的经济行为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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