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说明:本文所说的法官,是指配备助理的法官。本文所说的法官助理,包括一直是法官助理的人员,也包括以前是审判人员后来转成法官助理的人员。 一、 回避问题是个重大程序问题,不可忽视。 目前,法官助理虽然还没有进入诉讼法以及法官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条文,但是各地法院已经有法官助理参与审判活动,并在文书中落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助理已经实际参与审判活动,应当在审判活动中向当事人告知、说明,当事人有申请法官助理回避的权利,在法律变更的间隙,权利仍然应当无缝对接。 至于由谁来决定,法官助理应当属于审判人员,应当由院长来决定。 二、 审判组织的变更必然要伴随审判方式的变更,不畏创新。 法官助理对大多数法官而言是个新生主体,如何区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 员之间的分工与交叉,相信会是未来一段时间内的一个重要话题。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话题是没有也不可能有现成答案的,甚至不同地区的法院、不同级别的法院,同一法院不同的审判庭都会不同,只能在不断的摸索中生成和完善。只要记住审判组织变化的最终的目的是更公正与更效率,这种模式就不会偏离太远。 具体的工作安排上,切忌闲置,切忌重复劳动。比如开庭时法官助理是不是非得列席就值得探讨。有些案子一个法官去处理都绰绰有余,就没必要非要助理协助,重复操作。审判组织的变化,必然伴随着审判方式的创新,如果审判组织中增添了一个人,审判方式却依旧沿袭旧模式,这肯定是有问题的。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多总结,多为立法提供参考性方案,才不至于立法成文时,过于粗糙或是过分与现实脱节。 三、 法官助理不要冲动性辞职。 员额改革之后,很多转为助理的法官心情不好,完全可以理解,愤然辞职的 也不在少数。也有“生来就是助理”的因为看不到希望,而“忘记初心”,挥泪告别。 我想说的是,等一等。 鲁迅在《无声的中国》里说过这样一段话:“中国人的性情是总喜欢调和,折中的。譬如你说,这屋子太暗,须在这里开一个窗,大家一定不允许的。但如果你主张拆掉屋顶,他们就会来调和,愿意开窗了。”这段话是充满中国智慧的。 员额改革的目的是希望不办案的人员不再享受法官的待遇,绝对不是让办案的人或是想办案的人办不了案,或是更加的案多人少、积案如山。 如果我们一开始觉得员额比例50%是最合适的,然后公布的比例是50%,反馈的意见和39%是一样的:比例太低! 如果一开始公布39%,然后根据反馈意见改成45%,然后改成50%……是不是有一种皆大欢喜的感觉?但是这个过程中,必然有人要做出牺牲,这是很可惜的。 解决的办法就是:法官多请助理吃饭,谈谈人生,谈谈法治理想。切忌,唇亡齿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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